和司法鉴定人职称的知识基础及资历条件。
(三)评价基本标准。内容主要为申报各层级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在学术(能力)业绩成果方面的具体条件。
(四)破格申报条件。明确破格申报的业绩条件要求。
(五)职称认定。明确各种类型人员的职称认定条件。
(六)申报评审管理。明确对申报人、评审专家等在评审纪律方面的要求及违纪处理。
(七)附则。明确评审程序、首次申报参评、继续教育、申报业绩计算时间、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等情况。
四、《申报评价办法》重点举措
(一)健全职称体系。公证员职称分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分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并按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个专业方向,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人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实际,以法律实务为主,突出考察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实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加大业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比重,对职称评审中的实践经验要求和标准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多种评估方式,注重业内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强化职称评审考核、监督,提高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明确将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的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证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