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价基本标准》(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四章 评价机制
第十条 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依据《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评议,综合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各类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内地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引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对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其在海外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能力、业绩和贡献。
第十四条 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和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拓展知识技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建设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可组建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人员规模较大、职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