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工作经历落到实处。

第六条 为加强我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三区”)教师队伍建设,“三区”支教1年以上的教师,在职称评审时按规定可认定为“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学“内地民族班”和“航空班”工作,担任“内地民族班”和“航空班”的班主任、任课教师或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规定认定“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享受职称评审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不得要求申报参评人员提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凡能够通过学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主动核查证明的事项,不得再要求申报参评人员提供证明。建立告知承诺制,对申报参评人员承诺事项进行公示监督和事后审查。

各有关部门、学校(单位)对申报参评人员提供的材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改革创新。

(一)改革创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分级管理和实施工作机制。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一级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进一步下放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探索高级教师职称由县市组织评审、一级教师职称由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自主组织评审,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要求,县市申请组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申请组建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隶属关系,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二)改革创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机制。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议,切实防止职称评审结果用量化评价指标分数值一刀切。量化评价指标主要以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考核为主;专家评委主要以考察申报参评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研教改能力为主,并作出定性结论。充分尊重专家评委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发挥专家评委的主观能动性,引导专家评委对申报参评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研教改能力进行科学评判,发挥职称评审对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九条 政治思想和师德师风要求

认真学习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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