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学校教师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职称。其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
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五条 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中,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凡能够通过学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主动核查证明的事项,不得再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明。建立告知承诺制,对申报人承诺事项进行公示监督和事后审查。
各有关部门、学校(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名(盖章)、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改革创新。
(一)改革创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分级管理和实施工作机制。高级(含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由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中级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初级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进一步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探索副高级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中级职称由规模较大及具有较高办学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要求,市州申请组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规模较大及具有较高办学水平中等职业学校申请组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隶属关系,报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下放后无法按要求履职或后续存在开评困难的,由教育部门提供兜底评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