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联合教育部门建立职业院校和专业目录,对县域内公办技工学校应明确提出承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要求。二是引导有实力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参与。通过遴选、招投标、揭榜挂帅等方式,择优确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优先选择与企业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在推荐就业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培训效果作为选择的重要参考。对以“政府免费培训”名义宣传招生,实际降低培训标准、质量,就业效果不佳的低效无效培训要坚决纠正。三是挖掘其他优质培训资源。对企业所需、本地短缺的,要引进县域外优质培训资源。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录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上查询,需引进的培训师资可在省培训师资库里选择共享。按照属地原则,鼓励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

(四)组织实施培训。一是开班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学员身份、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课时、培训师资等进行审核。严格审查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名义,将招生、教学、管理等转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未经网上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异地培训须双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同意后提交开班备案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系统账号使用人、权限进行清查,已调离岗位人员需及时变更或注销账号。二是过程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培训机构落实培训学员、培训教师人脸识别、定位打卡签到,每半天留存不低于5分钟的上课(含理论、实操课)现场影像资料。对因涉密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人脸识别、定位打卡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做好签到台账,上传至“一体化平台”,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把关,认真核实其参培情况。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组织人员随机开展实地抽查或按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三是结业考核。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参加相应考核。对须取得职业资格证或技能等级证的,应组织培训学员及时参加考核。对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培训机构考前需提交3套试卷样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随机抽取,考试过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现场监督或由培训机构全程录像备查。对补考考生,试卷应更新,且不得再次补考。

(五)补贴审核与拨付。一是补贴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后,按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