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
(1)申报教授。申报评审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满15年,且在我校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且近五年内考试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
(2)申报副教授。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或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满9年,且在我校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任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满9年,且在我校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及以上;
(3)申报讲师。申报评审讲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任助教职务满4年,从事专职辅导员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满6年,且在我校工作满1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任助教职务满3年,在我校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满3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为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学生管理工作要求
申报当年存在以下情况,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1)辅导员分管的学生班级或学生寝室或学生人数低于所属学院全体辅导员平均量的80%;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职教师工作量低于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职教师平均工作量的80%。
(2)对分管或联系的院系、年级或班级,学生旷课三天(含)以上或擅自校外住宿(含离校)时间一周(含)以上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不依规处理;或学生在一学年内累积旷课50节以上,没有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分级处理的;或所联系的学院或年级班级出现学生非正常死亡,经调查核实存在预警或防治工作不到位等责任缺失问题的。心理咨询中心专职教师出现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学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经核实属实。
(3)所分管的学生工作出现学生非正常死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集体上访事件、重大舆情事件。
第三章 业绩、教学、科研条件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
(一)申报教授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