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级教师
(1)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其先进事迹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先进事迹被市厅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2)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3)在教育教学方面指导教师或至少2名学生在市厅级以上比赛、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一等奖。
(4)主持过市厅级以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水平。
(5)获得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改成果奖等。
第五章 管理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单位)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聘用资格,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职务能升能降。
第二十三条 对违背诚信承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人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对违纪违规的申报人在全省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高评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须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一经查实,应立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清除出评委库,终身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通知评审专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单位)因考核推荐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上访较多、争议较大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出现重大舞弊或失职事件的学校(单位),要责成有关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深刻检讨,并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量饱满要求:一线教师达到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