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专业水平较高、诚信自律规范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单位。

第十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企业、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其中,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以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体组建。各地区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已按规定核准备案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继续开展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在内的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可以建立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或者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人力资源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职称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严肃追责。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暂停评审工作、责令进行整改,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制度。对参评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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