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自主、科学、合理地设置不低于《湖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规定的条件推荐参评对象。推荐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推荐结果要在本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方可上报。
四、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参评人员申报参评职称,须确保所提供材料和填报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参评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作出承诺,并由本人亲笔签名、留手印。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更改或调整《评审表》。
2.考核推荐。学校(单位)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择优推荐参评人员。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70%。委员会成员必须经学校(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差额投票选举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学校考核推荐委员会名单和考核推荐方案,须提前10天报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各区县(市)教育局、各学校(单位)要充分按照考核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情况,如实报送参评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人员的量化评分和排名情况,不能擅自修改推荐结果。
3.公示推荐结果。高级及以上职称参评人员必须填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并在校内予以公示。(一式二份,用A3纸打印)。
4.初审申报材料。各学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学历、资历(教师资格证、任现职职称证、农村任教经历等,要求申报专业职称与所学专业对口、与所任教专业对应)、论文、普通话证、聘用合同书或聘任书。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负责,同时在参评人员《评审表》“真实性审核责任卡”上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用人单位应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并将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按要求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测评、公示、资格初审情况及结果须在参评人员《评审表》“用人单位测评、公示结果,资格初审及推荐意见”栏内标注。
5.综合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采取集中评审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按照实地考核成绩占综合评审成绩的30%、集中评审成绩占综合评审成绩70%的比重,综合核算成绩。
实地考核按照《关于印发<长沙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教职改字〔2016〕3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