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完成成人教育或教师培训课时,主要指承接本校成人教育学生的教学(教学大纲规定课程)和学校已经立项的或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的培训任务(须有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其课堂教学时量纳入职称评审课堂教学时量计算范围。校外兼课不纳入职称评审课堂教学时量计算范围。
(6)电大开放教育“课堂教学时量”按照学校有关开放教育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但教师其它教学工作量如出卷、阅卷、监考、指导竞赛等,不纳入职称评审课堂教学时量认定范围。
(7)从事非学历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行选择按照开放教育教师标准或高职教育教师标准参评,并比照“专业技术岗位从事院(系、部)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教学时量减免。
(8)凡适用教学时量减免的参评者完成规定的教学时量后,课堂教学时量年均每超过40学时计1分,满分为5分。
2.主持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建设等情况。
(1)主持国家级计25分,省(部)级计10分,市(厅)级计5分。参与国家级取前五名,第二名至第六名依次计8、7、6、5、4分;省(部)级取前三名,第二名至第四名依次计4、3、2分;市(厅)级取第二名计1分。
(2)主持或参与国家开放大学共享专业建设,主持计6分,参与第二名至第六名依次计5、4、3、2、1分。主持或参与国家开放大学立项课程建设的,主持计5分,参与第二名至第四名依次计4、3、2分。主持或参与学校校级立项课程建设的,主持计3分,参与第二名至第三名依次计2、1分。上述立项课程根据课程建设完成情况不同分二档计分,完成验收的计满分;立项后未完成验收的,按照对应档次分值的60%计分。
主持或参与建设情况可累计加分,满分为40分。
3.获教学成果奖。
(1)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第一名计25分,有效名次计10分;一等奖第一名计15分,有效名次计8分;二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4分;省(部)级特等奖第一名计12分,有效名次计5分;一等奖第一名计10分,有效名次计3分;二等奖取前5名,第一名计6分,其他计2分;三等奖取前3名,第一名计4分,其他计1分。市(厅)级一等奖第一名计2分。
(2)获得国家开放大学和全省电大系统教学成果奖(含创新奖),第一名分别计3分和2分;取得国家开放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并完成建设的,主持计6分,参与第二名至第六名依次计5、4、3、2、1分。
(3)获教学成果奖有效名次是指获奖证书或正式行文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