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7、参加“三援”(援藏、援疆、援外)、东西部扶贫协作等省级以上特定工作任务人员该工作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考核合格者折算当年度90学分;工作时间达1年以上的,考核合格者外派期间所有年度均可折算为90学分。

  学分折算原则上每年度办理一次,学分折算不足60学分的,剩余部分可以通过网络继续教育获得。

  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的学分折算仅限于专业科目,学分折算达到60学分以上的,视同完成专业科目的学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湘才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29号)的要求完成当年度公需科目的学习。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专业科目培训后,可登录湖南省财政厅官网“湖南省会计管理专栏”继续教育相应窗口打印专业科目培训记录。同时完成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且需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湘才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29号)的要求办理继续教育登记及学分认定,其他会计人员完成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后无需进行学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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