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聘期服务期限为5年,聘用为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聘期服务期限为6年。聘期结束且服务期限达到要求的,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经负责评审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相应的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换证后所在单位相应岗位职数有空缺应优先予以聘用,无空缺职数的,可由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在区域内单位统筹聘用。

  (3)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受聘对象的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应当明确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要求,要发挥受聘对象在加强设岗学校及区域内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突出组织教师培训、开展教研教改活动等方面要求。原则上“基教高”(正高)受聘对象应当主持一个县级以上教师工作坊;“基教高”(副高)受聘对象应当主持一个乡镇以上教师工作坊。

  (4)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职称受聘对象聘用的年度和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受聘教师实际到岗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聘用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对取消继续聘用资格的,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组织评审的机构备案。

  (5)取得“基教高”“基教中”基层中小学岗位职称的教师,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退出。经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设岗学校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报组织评审的机构备案。退出后,职称证书相应收回,不再享受原“基教高”“基教中”待遇。

  (6)受聘教师聘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各地在评优评先时要优先推荐;原由城区学校派出的,优先安排回原学校(单位),返回后按照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将其优先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3、聘用和待遇

  (1)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从取得相应职称的当月起聘,从聘用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聘期满不再续聘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受聘教师聘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换发了相应的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的,聘期可以连续计算,未能取得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的,聘期不连续计算。

  五、加强监管

  各学校(单位)应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做好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责任追究,对违纪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

  基层中小学岗位乡村教师落实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全额保障。

  七、补充说明

  基层中小学中、高级教师的参评资格、任职条件与全省统一的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参评条件一致(见《湘职改办〔2019〕8号》)。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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