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60学时、30学时、10学时,获市(厅)级科技(社科)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10学时、5学时。
3.发明专利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专利证书独立或排名第一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排名三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其他参与人认定专业科目培训10学时;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证书独立或排名第一者可认定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排名前三者可认定专业科培训10学时。
4.出版著作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和译著)或教材的,凭著作封面、版权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可认定当年度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省级以上国内统一刊号刊物发表论文的,凭刊物封面、目录页等相关证明材料,可认定当年度专业科目培训学时(第一作者30学时,第二、第三作者10学时)。报纸文章暂不予认定。
5.自学考试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考试,或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认定当年度专业科目培训30学时。
6.技能大赛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并获奖的,可根据获奖层级认定专业科目培训学时。其中国际、国家级金奖认定60学时、银奖认定30学时、铜奖认定10学时,省级金奖认定30学时、银奖认定10学时、铜奖认定5学时。
7.基层工作经历类。基层(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一年内有半年以上时间工作地点在基层的县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承担或直接参与的工作,受到省、市、县人民政府(含行业主管部门)表彰表扬,或被省、市、县级媒体宣传报道,或在省、市、县级相关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分别认定专业科目培训60学时、30学时、10学时。
(四)哪些情况可以视同完成当年度全部培训学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三援”(援藏、援疆、援外)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安排的对口支援省内或省外项目、东西部扶贫协作、乡村振兴驻村帮扶、离岗创业等,外派工作期间年度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完成外派期间所有年度培训学时。
2.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累计1个月及以上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医务人员,视同完成当年度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学时。
3.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的,可视为完成当年度全部培训学时,跨年度不重复计算。
三、培训管理篇
(一)哪些人员可以视情况参加培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休、孕产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按期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