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任者未满3年的。
申报参评人员在当年度确认文件下发前发生不得申报参评情形的,不予发文确认。
(二)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纪律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要求执行。
对违背诚信承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参评人员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
(三)申报参评人员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根据科技部等22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要求执行。
(四)申报参评人员凡进入评审环节,有关费用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