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省级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的创建、运营,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⑨ 作为骨干在人才市场分析、人力资源需求目录编制、高端乡情人才数据库建设上作出较大贡献,有效推动人力资源供需信息精准及时对接;或作为骨干参与省级高级人才寻访联盟,为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出较大贡献。
⑩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积极参加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活动的布展、路演、宣讲、竞赛等项目;或大力推动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并取得良好效果。
(3)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① 作为单位负责人,通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企业近3年年均营业总收入超过3000万元,年均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公司财务报表);或者主持设立2家以上境外分公司(办事机构),或设立5家以上境内分公司(办事机构),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② 作为单位负责人,近3年来企业均获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AAA级以上诚信服务机构,或市级以上促进就业成效明显机构等表扬。
③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带领或帮助所在单位创新产品和服务,取得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产品(以批文或证书等资料为准),或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有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④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过300万元以上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的建设、实施等方面等工作,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⑤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2次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行业论坛、发展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⑥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市(厅)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个人和项目评选活动中获奖;或参加全国性大赛,并取得较好成绩。
⑦ 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成功推动孵化5家以上初创企业(正常运行1年以上);或在职业生涯规划等数字技术推广应用上作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⑧ 长期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边远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或作为骨干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