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经历要求

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任现职以来顶岗实践、挂职锻炼时间原则上每5年不少于6个月,或每2年不少于2个月,新入职专业教师不具备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前3年须赴企业集中实践锻炼半年以上;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具有每2年在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2个星期以上的工作经历。

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不作要求。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条件

申报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人员,其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与实践经历、专业或课程建设能力、教学和教研教改水平等方面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

(1)专业或课程建设能力。

文化课教师:作为学校课程带头人,能准确把握任教课程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或参加过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教学标准要求,制订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熟练掌握任教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计划;主持或主要参与本课程教学改革,并取得良好成效。

专业课教师:系统掌握本专业知识体系,对本专业课程内容、课程结构和技能体系有很强的把握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或参加过教育部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素质提升培训与考核或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训与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了解本专业市场需求、行业企业标准及技术发展动态,能按照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准确把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专业建设方向。对本专业课程结构、课程内容和技能体系有很强的把握能力。在市级以上做过专题讲座,并产生较好影响。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省级名师空间课堂、省示范性特色专业、国家示范校重点专业和卓越学校专业群建设等项目;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内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并取得良好成效。

(2)教育教学与实践经历。任现职以来,承担本专业或本课程的系统教学工作,其中,专业课教师承担过本专业2门(至少1门为主干课程)以上课程的系统教学工作,文化课教师承担过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的系统教学工作。年均授课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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