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原则

  严格标准,考评结合,以评为主,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并结合实际,细化完善评审的条件标准,逐步建立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守医疗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热爱基层卫生工作,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市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服务。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一)申报正高职称者,应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申报副高职称者,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7年以上。

  2.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5年以上。

  3.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晋升人员,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中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9年以上。

  4.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脱贫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基层全科医生,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三)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学位),申报参评医、药、护类的学历为相应医药卫生类学历(学位),申报参评技术类专业的学历为相关医药卫生类学历(学位)。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全日制”“脱产”字样的,归为全脱产类学历,此类学历人员聘期须减去学习时间(能提供在职佐证材料的除外);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在职”、“函授”字样的,归为在职类学历,此类人员聘期不受影响。

  (四)报考人员的任职资格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执业资格准入要求

  申报参评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医学类申报参评人员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选择相应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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