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推进全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结合我省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围绕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以品德、创新、质量、实效、贡献为人才评价导向,以解决国家重大需求、自然资源重大科技问题和实践难题作为首要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自然资源工程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应当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职称截止日前,已达退休年龄或已退休(含退休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申报评审职称。以下情况除外:

  一、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可放宽至65周岁(时间计算到申报年度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民营企业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职称,且新取得的职称不与原单位相关待遇挂钩。

  第四条 自然资源工程专业包含测绘(测绘工程、工程测量)、土地工程、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确权登记4个子专业。

  测绘专业适用于从事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技术工作的从业者。

  土地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研究、土地资源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土地评估与评价、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与评估、土地信息化、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技术工作的从业者。

  国土空间规划专业适用于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原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技术工作的从业者。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专业适用于从事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权属确认与争议调处、不动产登记及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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