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畅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我部制定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评价体系,促进评用结合,加强监督管理,不断增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引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积极参与职称评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评价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9月27日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高质量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开发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称体系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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