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高质量推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开发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称体系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第八条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岗位类型特点,科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对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实务型人员,着重考察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突出评价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主要从事人力资源领域研究咨询工作的研究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评价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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