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 年版)》(财会〔2022〕35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函〔2022〕6号)、关于做好 2024 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4〕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省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及专业科目的培训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以及组织实施公需科目的培训管理。

三、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4 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4〕21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

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可参考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课程设置应紧跟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最新政策要求,能够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升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继续教育形式

公需科目按湘人社办函〔2024〕21号文件有关要求办理。专业科目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五、继续教育学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六、继续教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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