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人事档案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重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关系到每一位流动人员的职业发展和权益保障。
此手册将为您详细介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相关内容,让您清楚了解档案存放政策、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转递服务指南,为您办理档案业务提供正确指引。
一、服务对象有哪些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档案存放在何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三、存放机构及选择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有利于工作和档案利用的原则,本人选择,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军队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其档案转由其原用人单位同级或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
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在市场监管、民政、司法、注册会计等部门注册(或登记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四、机构职能内容详解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