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专业科目的培训与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以及公需科目的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学分登记等,均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湘才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29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
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可参考《2021年度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指南》(附件1)。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课程设置应当紧跟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最新政策要求,能够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继续教育形式
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五、继续教育学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六、继续教育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