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9〕18号)和《关于建立湖南省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湘职改办〔2020〕13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让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实施对象
在乡村学校从教累计满30年的男教师、满25年的女教师,且申报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专技人员55岁,女性工人50岁)不足2年、申报时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目前还是中级职称、符合评审高级职称条件的在职在编教师。
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中心区及以下区域乡村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在编在岗教师和享受了乡镇工作补贴或乡村人才津贴的在编在岗教师。
2、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实施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日(含)至首次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资深乡村教师职称制度规定条件的教师可享有“直接评聘为资深乡村教师”的权利(只适用于首次实施)。
3、教师在乡镇改为街道前的乡村学校工作经历可以认定为乡村学校工作经历。
二、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基本条件
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在参评资格、评审条件上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基本相同,但评审中主要考查申报教师的基本条件、近5年教学工作量,学校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线教师的1/3。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或者近5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不得参与评审。
三、资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程序
资深乡村教师职称除首批次评审外,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综合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开展。
1、个人申报
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自主申报,向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作出真实性承诺。个人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不能申报参评资深乡村教师职称。
2、考核推荐
学校(单位)按照规定要求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委员会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70%。考核推荐委员会对申报考评人员材料认真审核,并对申报参评人员是否符合相关申报基本条件和材料真伪负责,同时在评审材料上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拟推荐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