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77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教工委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1〕68号)的要求,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科学公正评价辅导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进一步完善我校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量化评价体系,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促进教师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推动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

第二条 辅导员职称评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聘任条件等要求,充分考虑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业绩好的要求,从学校实际出发,坚持工作业绩、育人实效和科学研究能力及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

第三条 辅导员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评定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参照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一线专职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职教师。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与师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关爱学生,为人师表,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师德师风出现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当年高一级职称。

第七条 教师资格

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八条 继续教育

任现职以来,应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参评职称的当年须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九条 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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