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才(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等,原则上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此类人员可由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申报,也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按属地原则推荐申报。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参评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