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二)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
(三)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四)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五)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六)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国家职称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二)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
(三)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
(四)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五)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六)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国家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
(七)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八)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三)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条 职称评审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可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选取部分评审单位,对其职称评审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可结合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结果备案、职称评审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在备案周期内对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网民留言、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等,对评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四条 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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