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外籍人才可不提供)。
(四)劳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6个月(含)以上完税证明。
(五)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境外院校毕业生须提供教 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六)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七)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及相关子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 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等。
(八)按薪酬标准申请人才认定的人员须提供最近2个自然年度企业工资薪酬发放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单及个税缴纳记录,薪酬标准为税后工资薪金。
第八条 初审。申报单位将相关原件报送至湘江新区、区县(市)、园区人才工作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受理部门将原件、扫描件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材料不完整或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不予通过;通过初审的,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进行复审。
第九条 复审。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对照《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及相关子目录进行集中复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联审。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提请市委人才办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形成建议认定名单。未通过的,将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条 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认定名单进行审定,形成拟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将拟认定名单在长沙人才智慧导航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纳入长沙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
第十二条 发文、颁证、授卡。对经认定的人才发文确认,并颁发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证书(A、B、C、D类), 集中颁授长沙人才绿卡。
第四章 前置认定
第十三条 预先申报。企业拟从外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单位可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填写《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前置认定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扫描件。申报资料如下:
(一)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前置认定申报表。
(二)符合《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及相关子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前置认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对照《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及相关子目录进行前置认定。符合条件的,将预先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对于无法确定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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