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工作量;除特殊教育学校管理人员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线教师的1/4外,其余中小学校管理人员或进修、在职攻读学位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一线教师的1/3,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课教学任务达到要求;教研人员和校外教育机构人员工作量饱满。
学校党政正职领导的教学工作量,除为所在学校学生系统讲授国家规定开设科目的课程以外,主持学校教研教改项目,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心理健康教育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开展学生德育教育、安全教育,开设选修课程、校本课程,为本校师生作专题学术报告、上党课等也可记入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2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回(来)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台阶限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相应资历、台阶条件进行申报,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不受资历、台阶限制,根据其工作年限比照相应资历、台阶条件进行申报,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九条 其他说明
(一)学历
1.申报基本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学历。
2.国(境)外留学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
(二)论文要求
1.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ISSN)国内(CN)统一标准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的学术(含教研教改)论文。发表论文应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5号)相关规定。
2.在省级以上行政部门、国家一级学会及国家级校外教育机构组织的论文竞赛等活动中荣获一、二等奖,或在市州行政部门、省级一级学会及省级校外教育机构组织的论文竞赛等活动中荣获一等奖的论文。
3.下述文章和资料不能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论文。
(1)发表在增刊上(包括有条码)的论文;
(2)发表在论文集上(含有书号)的论文;
(3)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4)新闻报道、译文、文献综述、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病历、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