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22 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相关精神和要求,充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评价中小学教师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

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初级职称。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其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依法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提供基础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中级、高级职称评审向农村教师倾斜。年度评审可单独组建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评审通过率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副高通过率可以在55%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学历要求可降低一个层级。

第五条 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职称按规定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文件印发后1年为过渡期。晋升高级职称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其中至少1年为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文件印发后2年为过渡期。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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