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市委人才办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正式认定。签订劳动合同后,申报单位再次登 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补充提交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 报表(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件、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外籍人才可不提供)等材料,完成申报手续。经复审、联审、审定、公示等环节后,予以正式认定。
  
  第五章  专家举荐
  
  第十六条  举荐专家应公道正派,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紧跟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熟悉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在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工作。
  
  第十七条  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实施项目符合我市主导特色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 向,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被举荐人选:
  
  (一)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先导产业技术创新等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有重大突破,取得良好市场前景的优秀创业领军人才,且占股不少于3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个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
  
  (三)在我市创新创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十八条  举荐专家出具举荐信,填写举荐材料并签字,被举荐人提供符合A、B、C、D类高层次人才相当层次的成果性材料。上述材料由申报单位在长沙人才智慧导航统一提交。
  
  第十九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整理汇总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实地考察,提出具体意见。市委人才办集中会审,确定最终被举荐人选和支持类别。
  
  第二十条  被举荐人选名单原则上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相应人才计划予以支持,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
  
  (一)所办企业已经注销,或者实际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所办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在学历资质、合同聘用、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相关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且长期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七)人才引进后作用发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