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显的;
  
  (八)在人才子女入学上不服从统筹安排的;
  
  (九)存在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或认定结果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已认定人才,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反馈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变更信息库内容。
  
  湘江新区、区县(市)、园区人才工作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动态台账,加强对认定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市委人才办每年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A、B、C、D类人才创新创业情况进行集中调研和评估,具体参照《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回访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管干部、市管干部不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  已认定人才达到更高类别的,可按程序再次申请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人才资格,企业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长沙人才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 日起施行,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负责解释。《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长人才发〔2022〕7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
  
  长沙市高层次人才按照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等4个层次分类,分别用A、B、C、D指代。
  
  A类:国际级顶尖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1.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图灵奖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3.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以色列国家院士。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前3名获得者。
  
  5.“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 人才。
  
  6.国家实验室、国防科技国家实验室主任。7.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董事长、总经理。
  
  8.其他相当于上述条款且业绩突出的人才,经专家评审,每年可认定1人。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1.“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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