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下,根据年度评委会组建具体要求抽取和通知评委。

(三)严格标准条件。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严格对标申报评审条件,结合行业实际,按照破除“四唯”的要求,制定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和评委培训方案,合理设置评审权重和量化评分细则,科学开展综合评议。为确保评审质量,继续实行通过率控制,事业单位严格执行通过率与岗位职数双控制度。

(四)严格评审程序。评委会组建单位应科学有序安排评委培训、材料复审、分工初评、面试答辩、小组评议、大会审议等环节。年度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未获通过的参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评。评委会应建立材料归档制度,投票原始记录、会议记录、未通过原因记录、面试试题等,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年度评委会在当年度当次评审工作结束后即行解散,之后有关当年度的投诉、举报及处理等事宜,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和评委主任负责。

(五)严格评审纪律。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可参照)应坚持“报到地点与材料评审地点分设、材料评审地点和面试答辩地点分设(采取网络面试答辩的除外)”两分设原则,加强对评审场所的封闭管理和保密管理,评审期间统一管理通讯工具。

六、评审结果公示、备案及发证

(一)公示。年度各类评委会评议投票工作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备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类评委会组建单位将公示及职数无异议人员向市人社局备案。公示等有异议人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程序调查核实,待处理结束后再另行备案。

(三)发证。对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核发电子职称证书。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和智慧人社APP上均可自行下载打印职称证书,并提供职称证书信息查询。

七、责任追究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若违反相关纪律,分类责任追究如下:

(一)申报人责任追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