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用人单位自主认定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名额4个、3个、2个、1个。
  
  8.鼓励企业加大投入,连续两年实际投资增长20%以上,且实际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的,每年分别给予用人单位自主认定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名额2个、1个。
  
  9.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引进,连续两年缴纳社保的员工数量增长5%以上,且总量达到200人、100人的,每年分别给予用人单位自主认定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名额2个、1个。
  
  上述分类目录,将定期修订,适时更新完善。同一人才符合多个认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认定。对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人才资格,企业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长沙人才政策支持。
  
  本分类认定目录,由市委宣传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长沙市金融企业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根据《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主目录(试行)》,为进一步加大高层次金融人才吸引集聚力度,结合金融企业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目录。
  
  本目录适用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在长金融企业(银行、保险、证券、期 货、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总部或一级分公司(不含由财政 部管理的中央金融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在长沙注册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1.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在长沙实际纳税总额达到4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行长或董事长)可认定为长沙市B类高层次人才,每两年给予自主认定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名额2个;上年度在长沙实际纳税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行长或董事长)可认定为长沙市C类高层次人才,每两年给予自主认定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名额1个;上年度在长沙实际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行长或董事长)可认定为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
  
  2.保险业、证券业和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年度在长沙实际纳税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认定为长沙市B类高层次人才,每两年给予自主认定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名额2个;上年度在长沙实际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认定为长沙市C类高层次人才,每两年给予自主认定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名额1个;上年度在长沙实际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认定为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
  
  3.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在长沙实际投资达到20亿元、5亿元且上年度在长实际纳税总额分别达到4000万元、1000万元的,其市场化招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分别认定为长沙市C、D类高层次人才。
  
  上述分类认定目录一年集中申报一次,B、C类高层次人才三年内可认定一人。企业自主认定的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必须是企业经营或研发骨干。省、市、区县(市)(含长沙市所辖园区)三级政府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基金管理人,不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
  
  本分类认定目录,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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